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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著作法律〕於提案時提出的「室內設計圖」,被對方擅自按圖施作來進行裝潢施工,是否有可能構成「著作權」被侵害?事前可能如何防範?

潘洛謙律師撰



壹、可能案例(本案例公司名稱純屬虛構):好設計公司向飯店公司提出室內裝潢提案,並提出室內設計圖供飯店公司參考,雙方就相關費用數額未能達能共識。其後,飯店公司委請其它公司依照上開好設計公司所提出的室內設計圖來進行室內裝潢施工,好設計公司是否有可能主張「著作權」被侵害?此外,好設計公司是否可以如何為事前的相關防範?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6、9款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六、圖形著作。…九、建築著作。」


依上開著作權法規定等及相關實務見解等,  似可認若上開好設計公司所提出的室內設計圖屬於「非建築著作的圖形著作」,則依該圖進行裝潢施工,並不屬於重製行為,即便擅自依該圖進行裝潢施工並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而若上開好設計公司所提出的室內設計圖屬於「建築著作」,則依該圖進行裝潢施工,屬於重製行為擅自依該圖進行裝潢施工是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貳、某特定的室內設計圖到底會是屬於「非建築著作的圖形著作」還是「建築著作」,目前似有不同的見解或判斷標準:

►若依以下的見解或判斷標準,似是會傾向認為室內設計圖屬於「非建築著作的圖形著作」: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30523b(令函日期為103年5月23日)有表示

『…,有關室內裝潢設計之著作權保護,室內裝潢設計如係「室內設計圖」,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惟如係依據該室內設計圖之規格、作法或步驟完成之「室內裝潢」,應屬依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之「實施」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亦無產生新著作,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


二、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有表示

『…。建築著作係保護其藝術表現形式,不被非法使用,並不保護建築之風格、技術、施工方法等項目。故建築著作保護的範圍,並未包含室內設計裝修及實用性家具在內。是以,關於室內裝潢之「室內設計圖」,著作權法係以「圖形著作」保護,並不在「建築著作」保護之範圍內。準此,受「圖形著作」保護之「室內設計圖」與「建築著作」中之「建築設計圖」,其主要區隔應係「建築設計圖」在建築物內部之設計方面,以建築結構為表達核心,而非室內裝潢之細部規劃或施工方法,此一部分應屬於「室內設計圖」之範疇。…』、

『…,系爭平面設計圖因屬「圖形著作」,且系爭樣品屋並非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業如前述,則被告新綠築公司或富野工程行,縱依系爭工程設計平面圖或系爭樣品屋之施工方式,所完成之宿舍室內裝潢,僅屬實施行為,並非屬重製行為,自無原告主張侵害其著作權之情事。…』


(上開判決內容之參考網址:http://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8%2c%e6%b0%91%e8%91%97%e8%a8%b4%2c124%2c20201006%2c1)
 

►相比之下,若依以下的見解或判斷標準,似是會認為室內設計圖是有可能屬於「建築著作」:

一、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有表示

『…。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原則上須以相同之型態複製著作物,始足相當。依平面之設計圖製作立體物,由平面轉為立體,係屬實施行為,並非重製行為,雖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在建築著作,因保護之範圍包含平面圖形之建築設計圖及實體物之建築模型、建築物,故不論依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由平面轉為立體;或者依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由立體模型轉為立體建築物,均屬侵害建築著作之重製權。建築設計圖,包含建築外觀圖、建築結構圖等項目,在本質上固屬於圖形著作之一種,然著作權法已將建築著作獨立為一種著作類型,其屬於圖形著作。揆諸前開說明,由室內設計圖及設計完成之實體物,究屬建築著作或圖形著作,對室內設計在著作權法上可受保護範圍,具有重要之意義。…』、

『…室內設計圖為建築設計圖之一種,從平面到立體,為著作權權能之所及。因室內設計圖,主要之功能為作成建築物之室內設計。因室內設計圖,取得專利之情形甚少,為使創作者得到應有之法律保障,故解釋上有將其納入建築設計圖之必要性。建築著作係透過建築物外觀,以表現思想、感情創作,保護對象係其審美之外觀,而外觀並非僅指建築物之外觀,包含建築物之內部及外部,是室內設計為保護範圍之內。建築物之一部或其他附屬部分,得作為建築著作而享有獨立保護。…』、

『…建築著作係透過三度空間之構造物,以表達思想、感情之創作,其表達之範圍,除由外部可見之外觀及其結構外,亦包含建築物內部空間及周圍空間,如庭園、景觀設計之規劃、設計。建築物係提供人類活動之三度空間構造物,自應對其內部或周圍之空間一併進行規劃與設計,以符合其使用之目的,如居住、商業、工作、公共空間等。該等空間之規劃、設計,可能在建築構造物時,一併為設計及施作,而附著成為建築物之一部分,亦可在建築主體完成後,另對於內部空間或周圍之空間進行規劃、設計。固有意義之建築著作與室內設計,前者為對建築物之外部、結構表現美感之藝術上創作;後者為對建築物內部空間表現美感之藝術上創作。惟兩者性質相近,且功能上相輔相成。職是,具有原創性之室內設計,具有藝術性及財產上價值,應賦予與建築著作同等保護之必要。…』、

『…,室內設計之創作,具有原創性時,應成立著作權法之其他建築著作,且與建築著作享有同等之保護,故室內設計著作之保護範圍,應包含室內設計圖及室內設計之實體物。…』

(上開判決內容之參考網址:http://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7%2c%e6%b0%91%e8%91%97%e4%b8%8a%2c16%2c20190919%2c1)


二、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有表示

『…觀諸系爭設計圖所呈現出室內展區之建築結構立體外觀,例如斜ㄏ型天花板,內部亦有配置接待櫃台、電視牆、沙發洽談區、車輛展示區,並針對觀展民眾之動線、會談區域等空間使用一併進行設計規劃,已展示出商業展示建物內外部結構與空間利用之精緻美感與巧思設計,顯然具有一定之藝術性及財產上價值,且亦具有原創性,已如前述,則系爭設計圖自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故原告主張系爭設計圖應成立著作權法之其他建築著作,即為有據,被告抗辯系爭設計圖非屬建築著作,即非可取。…』

(上開判決內容之參考網址:http://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9%2c%e6%b0%91%e8%91%97%e8%a8%b4%2c40%2c20201013%2c1)


依上述內容等,可認關於某特定的室內設計圖到底會是屬於「非建築著作的圖形著作」還是「建築著作」,似有不同的見解或判斷標準,不過仍有可能法院有可能會認定某特定的室內設計圖是屬於「建築著作」



參、對於室內設計圖的著作財產權人而言,  也許可考慮於提出室內設計圖來為提案等時,約明如關於「於契約未成立時,對方不得擅自利用該室內設計圖來進行裝潢施工等,亦不得洩漏該室內設計圖之資訊」之類之約定並約明對方違反時之相關責任為何,來為相關防範等

本所其他文章:
→  在性質為承攬契約的「工程契約」、「裝修契約」、「軟體程式開發契約」等中約定「保固期間半年」,該保固期間的約定是否有效?  參考網址:http://www.plqlaw.com/page/news/show.aspx?num=44
→  ​​​​​​​訂立性質為承攬的「室內裝修契約」、「軟體程式開發契約」等後,客戶中途無故終止契約,得否向客戶請求相關報酬、賠償?該些請求的金額如何認定?  參考網址:http://www.plqlaw.com/page/news/show.aspx?num=43&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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